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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办法
  来源: 作者: 发表时间:2024/12/12  点击:

环境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办法

(2021.11.22修订稿)

1. 学院组成安全检查小组,由实验室分管副院长和实验中心相关老师组成,对学院各教学和实验室开展安全检查。

2. 安全检查频次为每周检查一次,学院领导和安全检查小组联合检查频次为每月一次,具体时间不定,检查项目参照《南京工业大学环境学院实验室安全环保检查表(2021年)》执行。

3. 安全检查实行周期计分制度,对实验室、安全责任人及责任学生均计分。计分值参照《南京工业大学环境学院实验室安全环保检查表(2021年)》执行,每次检查的结果在学院内公开,每一个月为计分周期。

4. 安全检查过程中对实验室、安全责任人及责任学生计分应当场确定。其中责任学生当场难以确定的,由实验中心责成安全责任人确定。安全责任人不予配合的,给与该实验室所有学生计分。

5. 安全检查根据计分值实行惩罚制度,对实验室、安全责任人及责任学生的处理标准如下:

(一) 对实验室及安全责任人:一个周期内分值超过6分,实验室关停一周,对安全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处理;一个周期内分值超过12分,实验室关停两周,对安全责任人进行警告处理,取消责任教师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。

(二) 对责任学生:一个周期内分值超过3分,停止其实验活动一周,强制其再次参加实验室安全考试,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实验;一个周期内分值超过6分,停止其实验活动两周,取消本年度各类评奖评优资格,并给与通报批评;一个周期内分值超过12分,停止其实验活动四周,取消本年度各类评奖评优资格,并给与警告处分。

6.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,各实验室应认真整改,建立整改台账。如问题未及时整改在下一次检查中仍被发现,将进行双倍计分。

7. 本办法依据南工校实(2021)12号文件《南京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环保奖惩办法(2021年修订)》,自即日起试行,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,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实验中心所有。


 详细规则请下载附件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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